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六十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六十条 机场管制地带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上限通常为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下限。如果机场管制地带的上限需要高于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下限,或者机场管制地带位于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水平范围以外,则机场管制地带的上限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