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确定区域管制区边界应当考虑航空器绕飞雷雨等特殊运行的要求,实现管制移交点附近的通信覆盖,以及雷达管制时的雷达覆盖。

测距台的位置点可以作为描述区域管制区边界时的重要参照点。用作参照点时,由测距台确定的位置点应当标注该点与测距台之间的距离。标注时,距离使用千米(海里)表示。

设置区域管制区的水平边界,应当尽量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管制区边界划设在航路或者航线的侧向缓冲区内;

航路或者航线短距离穿越某管制区,导致管制移交频繁;

管制区边界设在航空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的航路、航线上,导致航空器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进行管制移交;

来自几个管制区的多条航路、航线的汇聚点距离管制区边界较近,增加汇聚点附近区域管制工作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