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四节 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四节 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四十条 区域管制区的划设,必须与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等设施的建设和覆盖情况相适应,并考虑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需要,以便能够有效地向区域内所有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