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四节 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四节 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三十九条 高空管制区和中低空管制区统称为区域管制区。区域管制区的范围应当包含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航路和航线,以及仪表等待航线区域和空中放油区等特殊飞行区域,但是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除外。 区域管制区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在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路、航线运行的限制。 第四节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