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四条 规范化基础管理的审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工作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 熟悉民航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一定的专业审核经验和组织能力; 从事民航专业管理工作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