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民用航空企业做好企业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实现民航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行业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依据科学的管理思想和原理,以强化人的管理为核心,以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为基础,制定企业规范并付诸实施,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规范,是指企业实施规范化基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当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按照有关民用航空… 第五条 民用航空企业实施规范化基础管理,应当制定营运手册。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民航行业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民航总局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执行。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企、事业单位的规范化基础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 民航系统各单位、各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