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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2005年7月20日发布的《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229)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 2.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个人履历表 3.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决定书 7.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8. 撤销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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