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经许可同意的联合重组改制方案实施联合重组改制,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将变更后的联合重组改制方案或变更事项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重新申请获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