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项目预定发射月的9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书及许可证申请人资格审查材料。

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

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预定发射时间,卫星、运载火箭、发射和测控通信系统之间的技术要求,运载火箭详细轨道参数及落区或回收场区的勘察报告,卫星详细轨道参数、频率资源使用情况的文件。

国外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交运载火箭、卫星轨道参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副本,以及使用有关频率资源的许可文件副本。

我国的卫星发射者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空间电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副本。

与该项目相关的安全设计报告及保障公众安全的材料,关键安全系统的可靠性、运载火箭发射过程中正常及故障状态对发射场附近及发射轨迹范围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构成的影响、如何避免污染和空间碎片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的补充材料;涉外项目,还须提交政策性评估和保密安全性评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