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项目总承包人是许可证申请人。若无国内的项目总承包人,卫星等航天器产权的最终所有人是许可证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项目预定发射月的9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项目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颁发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复审一次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涉外项目必须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外贸公司组织相关事宜,涉外项目的合同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