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项目总承包人是许可证申请人。若无国内的项目总承包人,卫星等航天器产权的最终所有人是许可证申请人。
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
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
具备从事所申请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及完善的技术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