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专用设备生产、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实行行业准入制度。未经国防科工委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