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