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销售应严格管理,统一组织供需订货,控制产品流向。 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领取经营企业凭照。 鼓励经营企业采取配送、代理等多种营销方式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