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由国防科工委审查确定后,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或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应接受国防科工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