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领取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核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 企业改建、扩建以及其他需要变更生产企业凭照内容的,应当更换生产企业凭照。更换生产企业凭照程序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