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拟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他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测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