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线,应由国家批准的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甲级或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的设计方案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