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保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