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计划,严格控制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以买卖合同确定生产产量。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