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储运、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