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