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纸质或者电子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内容、程序及所需时间。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电子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与纸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