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