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