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