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