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