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