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