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