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