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