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
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进口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