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