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