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依据有关鉴定结论实施进出口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