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