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或由于原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申…
第三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实行严格管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
第四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第五条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第六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七条
项目验收,除提供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八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