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或由于原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申请许可,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