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鉴定或技术成果验收证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产工艺技术;新建生产线上选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连续生产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

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已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