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二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