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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以下统称执照)。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颁发执照,组织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对操作人员资格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承担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执照申请、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执照的人员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加强岗位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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