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七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拟自行对其制造或者安装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检验活动的,不需要单独申请领取无损检验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略) 3.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