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