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一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 第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