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