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