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