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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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